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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从哪些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场所,应当特别注意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示制观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督管理。

(1)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酗酒。

(2)发现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样 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3)寄宿制学样争现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二、对民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1)为了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根据条件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发现未所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2)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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