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与其他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当某个公司(包括未成年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比如,某个小孩在路上被坏人截住要钱,向路边岗亭中的警察求救,警察置之不理时,该未成年人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究该警察及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的责任。这种“民”告“官”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这里只指原告人,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不会涉及未成年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原告有依法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并在诉讼中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二、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暂停。
三、原告在审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在起诉后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权上诉。
四、原告自己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五、原告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六、原告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监定人、勘验人员回避的权利。
七、在诉讼中,经法庭许可,原告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八、在诉讼中,原告有权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九、经法庭许可,原告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十、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不能上诉的以外,当事人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一、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时,胜诉一方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上述诉讼权利是法律确规定的,正确、积极地行使这些权利,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也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