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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应受何种处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实践,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情况主要有:(1)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拒绝接受交不起费用的学生就学;(2)以学生未交纳杂费为由而拒绝接受学生就学;(3)擅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学生未满足这些条件为同拒绝其入学;(4)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5)拒绝接受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结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
上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是: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区、县、市教育委员会等)和学校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实践中,有的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理由属正当理由,比如,按照行政区划,该儿童不应在该地区或该学校就学;由外地转学或借读的学生,未履行或办理规定的转学、借读手续,或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度,已视为受完义务教育等。对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缓学的学生,在缓学期间学校拒绝接受就学的,也不应视为违法行为。学校若因正当现由而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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