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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从事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家庭、学校、社会及所有成年公民,都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救济和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具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未成年公民亦然。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体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经历了一个身体由小到大,个头由矮到高,体力由弱到强的发育过程;二是心理发展的特点,表现为思维活动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小到大的 过程。这些与成年人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要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就必须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各种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方法和手段去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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