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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的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保护的对象包括在园的儿童、在校学生及未入学或流失辍学但按照《义务教育法》应当入学的少年儿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二、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学生有过错,教师应尽职尽责地进行管理教育,包括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四、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五、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六、工读学校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来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七、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的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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