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康树华 赵国玲
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十多年来,多次"严打",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情况表明,团伙犯罪比青少年个人实施的犯罪危险更大,并且具有相当大的腐蚀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四、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
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例如,有的青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通过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
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惯犯、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人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不仅不思悔改,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具有极大危险的分子。所以加强研究重新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和控制重机关报犯罪率是一项极其重要任务。
此外,就少年犯罪而言,还具有突发性、连续性、传导性的特点。突发性之所以成为少年犯罪的特点,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化,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所谓连续性,是指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所谓传导性,青少年有强烈的模仿性,然而由于他们年龄幼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这种传导性在团伙中犯罪表现的最为明显。在团伙中少年犯常以老带新,多面手带单面手,把自己违法犯罪的“技术”、“经验”传授给新伙伴。所以,有人比喻青少年犯罪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作者简介]
康树华,1926年10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工作组委员、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立法顾问。著有《青少年法学》、《青少年法学新论》、《青少年立法论》、《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等20余部专著。主编有《犯罪学通论》、《比较犯罪》、《犯罪学大辞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控制》、《犯罪热点透视》、《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等10余部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几百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
[完]
<返回第一页>
(信息来源:中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