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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康树华 赵国玲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
  具有贪利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所当然地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因而也无法完全摆脱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就消极因素而言,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市场的竞争性,使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一个目标”。
  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其二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其三是拳,既无权,也无钱,又想发财,只好靠拳头,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追求一个目标-钱。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据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96年对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1992年到1995年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共有3892名,涉及到7种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抢劫)为2840名,占总数的72.9%。另据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统计,1993年48名少年犯中有42人犯盗窃罪,1994年56人中有40人犯盗窃罪,1995年96人中有61人犯盗窃罪,分别占同年少年犯总人数的87%、91%、63%。从犯罪动机分析,绝大多数是追求享受,任意挥霍。

  二、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疯狂性特点。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具体表现为:
  (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婚恋矛盾杀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如深圳市早在1989年一年之中发生该类类案件56起,死19人,伤害38人,案犯中青少年占60名,为总数的84.5%。
  (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凭借拳脚施暴、口头危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抢支等作案。
  (三)暴力强奸。这部分犯罪分子手段恶劣。例如,1994年湖南省怀化市发生的4起重、特大强奸案,犯罪分子都是挟持女子搭乘机动车到市郊偏僻失控地区实施强奸,其中搭“的士”的三起,搭三轮车一起。
  (四)疯狂地侵吞公款。从近年来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这类犯罪分子不仅年龄小,犯罪数额巨大,而且往往是钱财到手,即大肆挥霍,或周游中国,或携款潜逃国外,或偷渡台港澳地区。例如辽宁鞍山市民生食品厂出纳员金某,工龄仅4年,贪污的历史劫有3年零3个月,共计贪污24.38万元。云南省大理市工商银行石如刚,21岁,竟贪污70.5万元。再如广东省东莞市的贪污犯林某某时年方19岁,贪污数额竞高达126万元。如此疯狂的攫取,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三、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
  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
  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些人往往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低游戏场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
  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1995年1-10月份打掉犯罪团伙84个,其中未成年犯罪团伙就有79个,占94%。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上意义的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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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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