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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 - 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一)

  作者:Titi M. Liu 王慧 译
  前言
  中国的法律职业正处于重大的变革中。在这过程中,法律工作者正从政府工作人员转型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他们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的法制建设正朝着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方向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近,客观上要求中国政府遵循国际规则增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透明度。切实履行这些义务是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目标。事实上,近年来中国正积极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尽管如此,中国现行法律教育方法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尤其是这种方法无法培养具备专业技能、有独立思想的高素质的职业律师,使中国的律师如同西方国家的律师一样,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建立更加民主和法制化的中国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讨论目前中国法律教育面临的挑战,并就完善中国的法律教育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文章中的观点主要来自于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的工作经历,来自于一些学者有关法律教育改革的研究。与此同时,作者将详细介绍美国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希望为中国法律教育界所借鉴。
  文章中提及的"律师"主要是指在中国各种体制的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执业律师。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律师很少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同样,中国的"法律教育"与西方国家界定的法律教育不同,它包括法学院中的大学本科、研究生及博士学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专科学历教育以及为获得律师资格举办的自学辅导班的教育。本文将集中探讨大学法律教育问题。因为首先,中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已经意识到,中国应当将大部分法律教育资源投向大学的法学教育。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取消名目繁多的法律专科学位;其次,大学(在一定的程度上的硕士研究生)法律教育已成为培育未来中国法律精英的摇篮,中国律师界独立性、自主性的希望应当来自那些完成大学法律教育的有才干的学生们;最后,在某种程度上,西方的高等教育模式,尤其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值得中国借鉴的。中国法学院有着与西方相似的教育对象。尽管美国法律教育对象是那些已经获得大学学历的毕业生,美国法学院授予的J.D( Juris Doctorate Degree)学位是法律专业的第一个学位,因此,在学生的教育需求方面与中国的法律大学本科生有许多相同之处。
  本文将以一位外国学者的眼光从新中国的律师业及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看中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出完善中国法律教育方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 从中国律师的使命和中国律师的发展历史看完善中国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自197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已着手建立一个全面、效率的法律体系。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建立完善的法治是推动中国深化经济改革亟待实现的目标。以西方学者的观点,完善的法治应当具备基本要素包括:(1)适用已颁布的法律或者政策处理各类争议;(2)适用法律或政策的公正性,即只能适用已公布的法律或政策解决法律纠纷;(3)由正式的执法机构适用法律或政策,这些机构由受过良好法律教育或培训的专业人士组成;(4)专业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或政策时,能排除和抵制来自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独立执法。 法治建设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如Talcott Parsons 所言,法治本应当得到那些忠诚于法律的专业人士的支持 。 作为专业人员的律师置身于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交汇处,应当高度忠实于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在追求法律的公正性、关注法治建设的社会中,律师能发挥自身有效的作用 。法律职业化的理想结果是律师自觉地、独立地忠实于法律原则。 我认为中国法律职业化才刚刚起步,存在着许多问题。中国律师所应当忠实的法律本身仍需要不断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高素质的中国律师尤为重要,他们能够通过实践影响立法,在完善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样,中国追求法治化已为律师的发展和执行公正原则提供了舞台。但是现实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教育或训练,中国律师很难有效地承担起历史赋予他们的重任。回顾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律师业先天发育不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规范律师业的法律规定,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反贪污法等 。在新宪法和人民组织法中明文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司法部颁布的一项通知中,对新中国的律师职责和作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虽然律师拥有法律地位,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初期,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为政府服务,帮助政府计划经济组织起草在当时经济条件下的十分简单的法律文件。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以及随后的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兴建中的律师制度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1976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为了保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力图建立一套完成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律师队伍。但是,由于反右倾运动和十年文化革命灾难性的打击,一切工作只能从头开始。
  198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制订目的、律师业务范围、律师权利和责任、律师资格以及律师组织形式。虽然管理条例使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合法化,但是在律师的独立性、自主性或律师的权能方面,条例的规定存在不少问题。依 条例规定,中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首要的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律师的这一职责优于律师对作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应负的责任。由于当时中国迫切地需要大量的律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件是最低限度的,而且非常灵活。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律师队伍得到了迅速发展,管理条例已无法适应变革后的情势。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建立一支更加广泛的、复杂、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制度。起草法律和代理委托人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此外,中国试图建立一套独立的、合理的和可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同样需要能够代表当事人利益,独立地发挥作用的律师。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尤其是1996年颁布生效的《律师法》,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律师法》将律师的角色从国家工作者的身份重塑成为代表委托人利益的独立代理人,规定律师是持有律师执照并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此期间,政府机关,包括司法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局、外交部、国家税务局和国务院等部门纷纷吸纳那些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们,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或具有法律职称的人士成为倍受欢迎的专业人员。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在起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扮演起作用的角色。
  律师建立的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在培养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协会定期向律师及社会提供有关新法规的信息,进行法律权利的普法教育。毫无疑问,在中国,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正日益增强。国家和一些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也都致力于"维权"的热门话题。中国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寻求纠纷的法律救济,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使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律师也不再仅限于充当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角色。
  1988年司法部准许试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律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的序幕。1993年批准试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财务独立和自负盈亏,不再由政府行政拨款,终止了律师由国家供给,吃大锅饭的历史,将律师推上了客户市场,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竞争力。
  《律师法》的颁布、律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天地。中国的法治建设由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依据作者的观点,《律师法》在中国律师的定位问题上仍旧存在问题,法律并未就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出规定,司法部而不是律师协会承担对律师监督管理的职责。律师并没有成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个体。律师的自由和独立性仍然受到限制。
  法律上和体制上的不足,阻碍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而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同样影响律师在法律体制改革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中国的法律教育在培养律师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竞争能力方面缺乏有效的、科学的方法。中国缺乏籍以指导律师的理想职业理念,缺乏衡量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准则。   法律职业者应当拥有怎样的素质方能满足中国法制对人才资源的需求?Talcott Parson 关于法律职业化的模式认为不受狭隘利益的束缚和独立的职业判断是置于首位应当具备的要素。 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存在律师受压力影响而不接手政治敏感的案件或不得人心的案件的情况。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家贺卫方认为,中国目前法律制度要进行更深入的改革,需要一个专业化和知识化的律师阶层,他们有着共同的教育和培训背景(特别是大学教育和高等职业培训) ,使其有足够全面的教育资历进行批判地、独立地思考,能以充分的专门法律知识正确判断各种复杂的法律情势。当前中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是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的。   在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际,中国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主要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学教育体系,建立了一些新的政法学院。开办政法学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培训。1952年,四个政法学院通过合并几个大学已有的法律系而成立。1954年开始招收大学生,首先是为了培养干部。这些政法学院开设课程,包括政治学、外交学和社会学。一直到八十年代,进入政法学院校学习仍将接受政治审查。
  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的政治运动期间,法律教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据人民大学的法律教育专家方流芳(Fang Liufang)介绍,由于政治运动的混乱和缺乏对知识分子的尊重,五、六十年代里政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不能真正称为法律教育或任何形式的大学教育。在这个期间,对旧社会的批判很多,但对新的全面法律教育制度毫无建树。法律教育成为政治教育的代名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征迅速消失。
  1976年中国结束了政治运动,着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重新恢复政法院校。一些大学纷纷建立法律系。从八十年代起,中国颁布了许多新的法规,法学也随之被分成若干分支学科,许多学校设立了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以满足政府部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即使进入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仍是培养终身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负责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在这种学科体制下,学生受教育范围非常狭窄,学生期待着终身供职于一个可以预知的职位。
  1997年中国教委成立了中国大学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目标在于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定教育策略、教育目标以及确定法学教育指导思想。委员会的首套方案已于1999年秋季付诸实施。由于认识到中国法学学生目前所面临的是一个波动多变的求职市场,委员会建议法律系将现有的专业合而为一,以便为学生提供一种更具综合性的本科教育。毕业学员将不再由学校分配工作。学生在毕业后的职业生涯中也可能会不断更换工作,改变职位,因此,本科教育将提供给学生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以适应新的、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指导委员会还为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提出了由14门必修课组成的教学方案,它不仅涵盖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基础知识,而且在培养过程中留给学生充分的空间满足他们在某方面的专门兴趣。
  指导委员会的这些建议对于完善中国法律教育体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中国法律教育的重大缺陷还在于法学教育是基于知识而不是能力的教育。概括地说,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的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教育上的诸多问题不仅表现在教学方式上,同样存在于法律知识的测试方法上。中国的法学课堂教育倾向于那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方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目前中国法律院校的平均师生比例为1:50,而且随着法律专业的普及,这个比例还在上升。经济法、国际法等热门专业的学生人数常常超过150人,狭长的教室无法使学生们的注意力投向授课的教师。除了教材以外,学生没有另行指定的阅读材料,当然就无从指望学生能提出一些不同的、由争议的观点。由于对每一个论题都有标准教材为依据,考试内容也来自讲授过的课本知识,因而一些教师对于搜集新资料缺乏热情。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常见的题型主要包括是非题、简答题、填空题等等,强调的仅仅是结论而不是推论过程。更令人不解的是教师向教务部门递交试卷打印时,常常需要提供试卷的标准答案。
  按照本文作者的经验,这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很难培养学生思辨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正如方教授所说,中国的法律教学方式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授的论述,而不是去形成他们自己的观点。提问或考试时,学生们并不是独立地去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
  与此同时,学生们也无法得心应手地去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如上所述,中国法律院校是以讲座形式教授法律的,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能力的课程。这种教育效果与美国所倡导的法律诊所教育相去甚远。中国法律院校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然而,正如复旦大学学生在一份关于中国实用法律教育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实习期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以往学生由学校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办公室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工作。随着法学院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为此,学校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国内任何一家事务所实习。受就业的压力的驱动,许多学生将实习看作求职机会,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倍受学生青睐的实习场所。越来越多的学生涌入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使得学校失去了监督能力,而多数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压力及对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这样不少学生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获得了实习期间的学分,削弱了实习的教育意义。 此外,中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在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责任心方面同样存在问题。中国的律师对职业责任心的一般理解颇为简单,往往将其混同于社会道德。职业责任心一词译成中文是"职业道德",而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特有的道德观和职责感。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时,缺乏训练学生学会从职业律师的角度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判断和慎重选择的有效方法,缺乏关于个人道德和职业责任心之间差别的讨论,法律教材中没有公认的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选择标准。
  对于职业责任心(而且是一个单独的教育范畴),虽然从小国家就教育学生怎样做一名公民。但是中国法学学生极少思考作为一名律师,职业对他们的要求,也很少考虑律师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应该怎样充分发挥作用。尽管学生们所面临的多变的职业选择,但是他们无法获得专业的职业咨询。   上述的分析说明中国法律教育存在很大的缺陷。它的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是面临二十一世纪的挑战,中国必须改革其包括现有的法律教育方法在内的教育体制,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认为,美国的强调经验学习的法学教育改革方式,通常定义为"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为中国所借鉴。美国法律院校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法律诊所教育,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到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作者:Titi Liu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的外籍教授,美国福特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基金会顾问。获哈佛大学法学院J.D学位。
  译者:王慧,1998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现为北京亿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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