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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普法教育与法治观念及法治氛围

  自1986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三次作出开展法制教育的决议,指 出提高法制观念是普法教育的目的之一,提出普法教育要以宪法为核 心、以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学法、懂法、依法和 护法的法制教育。十五年来,全民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社 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但由于没有明确地把培养公民的 现代法治观念作为根本目标放在首要位置,没有强调其在普法教育乃 至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根本性意义,而只将重点放在对现行法且主要是 实体法法律规范内容的知晓和遵守上,因而,一些地方在客观上使得 普法教育成为消极的守法教育,在实际做法中以灌输式的学习法律条 文为主要内容,以流于形式的讲课、讲座和考试过关为主要方法,最 终造成因不理解法律实质和法治内涵而只知消极守法的效果。
  现代法治观念是以主体意识为基点,以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内 容,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层次的关于法治的正确认识。其中,主体意识 是对于社会公共权力主体和国家权力主体的观点或看法。在一个民主 社会里,公共权力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权力的执行机构只受全 体社会成员的委托而具体行使公共权力。在我国,由于人民范围的极 其广泛性,社会公共权力主体与国家权力主体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 同一。然而,由于我国广大劳动人民千百年间被作为治理对象、世世 代代都处于受奴役的地位,这种悠久的历史使他们积淀了厚重的客体 心理,即使是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对社会 主义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本质、作用等等缺乏正确认识。权利思想和 平等思想都是主体意识的必要延伸。权力主体正是通过各种具体权利 的行使来体现和实现其主体身份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普通百姓为 统治权力的客体,因此,整个社会的权利思想都非常淡薄,相应地, 义务观念十分浓厚。它留给我们的是湮没自我合理的利益要求,服从 位尊者意愿的思维和行为定势,这完全不能适应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 的要求。民主政治是基于每个公民积极主动地参政、议政、形成和执 行决议的一种开放型政治,商品经济要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独 立自愿地决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事情。显然,如果缺乏权利思想,民 主政治和商品生产都难以产生,更不可能发展。平等是权利思想的必 然要求,权利的真正享有和实现有赖于设定权利主体的平等地位,并 使之确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心悦 诚服的认同和依归感”,对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的认同是法律信仰的 核心内容。当社会成员普遍养成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时,法律作为社会 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地位将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 面体现,法制的现代化从而也得以实现。显然,就主观方面而言,法 律信仰的养成要以主体意识的觉醒为前提、以对权利和平等的正确认 识为依据;另一方面,主体地位、权利及平等又必须通过主体基于坚 定的法律信仰而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得以真正实现,法律信仰是随着 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权利及平等思想的发展而反映在主体心理上的必然 要求。由此可知,主体意识、权利和平等思想以及法律信仰构成了现 代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惟皇权为上的人治本 质和以等级特权、义务本位为基本内容等因素的决定下,社会上是不 可能存在什么法律权威的,更不可能有什么法律信仰。因此,在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针对人治型传统法律文化的思 想观念至今存在于我国广大群众意识深处的严峻现实,培养和普及现 代法治观念理当成为普法教育的现实目标和中心工作。
  法治氛围是由社会主体基于主观上对法律至上、至圣、至贵、至 信的思想认识,进而在客观上依法办事的行为定式而逐渐养成的社会 风气,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通过在规范化的立法、严格和公正的法律 适用、主动而正确的守法以及制度化的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贯彻实 现而营造出的社会气氛。当社会上充满浓厚的法治氛围之时,无疑就 是法律统治的全面实现和法律权威的普遍确立之日。固然,由于法律 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必然是在一定思想观念的 支配下进行的,因此,法治思想观念作为法律实践活动的灵魂,在法 制原则的贯彻实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进而也是形成法治氛围的根 本性因素。但另一方面,正如环境可以塑造人的品质和性格一样,浓 厚的法治氛围对于促进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深入人心也有着不可低估 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 国纲领和奋斗目标,并将它写进了现行宪法,这表明我国法制建设已 经超脱了浮浅的工具性层面的法制含义,进入到向更深刻的价值取向 层面的法制即现代化法制的追求。二十余年来,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 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还特别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 需要而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然而,在 法制建设的其它环节上,尤其是在对法治氛围的形成具有直接促进作 用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上,其效绩远远没有达到与立法相当 的程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执法和司法中的滥用职权、 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等现象几乎司空见惯,成为严重阻碍 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从本质上看,这些现象的存在是中国传统的人 治型法律文化思想观念仍然在影响着现实生活的反映,是法律统治未 真正实现、法律权威未得到树立的显著表现。不必讳言的是,由于传 统法律思想观念对当代潜在的消极作用,致使有关执法、司法和法律 监督机关中的一些公职人员的现代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低、特别 是解读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内涵的能力较差,更有一些司法人员在传 统法律观念的支配下知法枉法、有意曲解法律、亵渎法律至上的权威, 是造成法律实施效绩不如人意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社会生活中 法治氛围严重不足的重要因素。
  据此,我们认为,普法教育不仅应是基本法律规范的普及教育, 而且更应该是现代法治观念的启蒙教育,法制教育的各种具体方式方 法都应围绕树立现代法治观念这一中心;同时,应努力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改善队伍素质,以切实改变目前法律实施中各种不良现象,以 期通过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严格依法办事来营造 法治氛围,使全民在浓厚法治氛围的熏陶下普遍养成法治观念和依法 习惯。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 刘一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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