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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心理

  处于青少年期的人在从事危害社会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 。青少年犯罪是中国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以及社会上广 泛使用的概念,并非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指12~25岁的青少年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的一部分属于违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 犯罪,还有一部分属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即违反一般行政法规如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在国外,与“青少年“相类似的概念是“juvenile”( 少年)和“minor” (未成年人)。不过两者用于不同的场合:juvenile 通常用来指青少年犯罪的人;minor通常用来指法律上不负责任的未成 年人,与此相对应的是majority(法定成年)。西方国家和日本一般使用“少年”一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词,也有的国家两者并用,如德国法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是少年;已 满18岁不满21岁的是未成年人。在有些国家,单独使用这些概念时往往 用“少年”,而与成年人相对使用时,往往用“未成年人”。各国规定的少年的最高年龄从14岁到21岁不等,这与中国青少年的最高年龄相差较大。许多国家的少年犯罪是一个法律术语,有特定的内容,而且少年的年龄也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英文juvenile delinquents一 词与中国使用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实际上是有差别的。不过,在理论研究中,两个概念是可以相通的。

  不同接触理论
  认为包括少年犯罪在内的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与关系密切的群体的接触交往过程中,通过交互作用学习得来的。又译为“不同交往理论”。由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后来,D.格拉泽补充萨瑟兰的理论,提出了“不同认同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但可以通过直接接触,交往而获得,而且也可以通过对别人意 见、态度及行为方式的认同获得。

  体型理论
  由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并由格卢克夫妇加以发展。认为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其具有一定的体型及其相适应的性格有关。谢尔登将人的体型分为4种类型,并认为每种体型都有相对应的性格特征:①内胚层体型。这种人身体圆润肥胖,其性格特征为喜爱娱乐,外向,柔顺,几乎对任何体育活动和冒险活动都不感兴趣;②中胚层体型.这种人骨骼发 达,肌肉健壮,其性格特征为喜欢冒险,爱好运动,专断大胆,争强好胜;③外胚层体型。这种人身体单薄,身材瘦长,其性格特征为精神抑郁, 沉思内向;④均衡型。这是一种综合型体型,没有任何单一类型的突出持征。谢尔登在研究了波士顿的200名少年犯罪人之后,发现有60%的人属于中胚层体型,而在作为对照组的一般少年中仅有30%的人属于中胚层体型。以后,格卢克夫妇又根据谢尔登的人体类型说,对少年犯罪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现在犯罪少年中,中胚层体型者最多,占60.1%(在非犯 罪少年中为30.7%);其次为外胚层体型者,占14.4%(在非犯罪少年中 为39.6%);接着为均衡型者,占13.5%(在非犯罪少年中为14.7%);内胚层体型者最少,占11.8%(在非犯罪少年中占15.5%)。格卢克夫妇谨慎地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从体型、性格和气质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整体来看,并没有使某人成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不过,由于中胚层体型者体格健壮,血气旺盛,不愿受约束,因此在处于不利的环境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中胚层体型者更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而成为犯罪少年。机会理论: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 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由美国学者克洛沃 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

  亚文化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下层社会少年中亚文化发展的结果。由美国学者科恩等人提出。下层社会的青少年渴望达到中上层社会的生 活目标,但是由于本身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学校或社会上的竞 争中经常遭到失败或挫折,但是又无法忍受或妥善处理这些挫折,因而 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克服社会适应中的失败 与挫折,并且逐渐认为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会。于是,这些青少年自己 结合起来,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 的问题,这样的亚文化群常常被称为“帮伙”。遏制理论: 认为对人的行为的遏制(或抑制、控制)有两种:一是外部遏制(主要是社会压力),二是内部遏制(主要是内在控制力)。当具有良好的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能力时,就能约束人们不致产生犯罪 行为;当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减弱甚至消失时,犯罪行为就会发生。由 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提出。 标定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社会对有过错的儿童贴上坏的标签的结果,当他们第一次被贴上坏的标签之后,就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以此 来对抗社会对他们的不良标定,从而使他们不断向违法犯罪的方向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者。由美国犯罪学家贝克尔、E.M.李默特等人提出。

  社会学习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的。由美国心理学家A.班杜拉提出。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得 到外部强化而得以保持;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的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中国犯罪学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也有大量论述,主要观点有:①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②社会失调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 升高的社会原因;③不良环境决定论。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和冲动性,自控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参考书目

  罗大华、石起才主编:《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87。
  (信息来源:中国侦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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