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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假文凭:中国现行法律遭遇尴尬
成都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近日在办理一件假文凭买卖案时,却遇到了现行的法律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尴尬情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犯罪嫌疑人韩某是外地来蓉打工人员,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了伪造、买卖假文凭的彭某,遂从彭某手中低价买来许多假文凭再高价转卖,从中牟取暴利。后在一次交易时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并以该罪名被逮捕。但该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官却找不到现行法律中适合对韩某买卖假文凭行为提起公诉的罪名。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对记者说,执法部门是要依法办案的,而作出对韩某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在对刑法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后作出的正确决定。因为《刑法》中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对“变造”对象的阐释必须是真实的公文、对“买卖”的对象的释义也是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没有明确表明变造、买卖伪造的公文也构成了犯罪。而韩某买卖假的文凭的这一行为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由于检方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和罪名来起诉他,无奈只好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热线 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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