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词汇(二)

  [保险条款]:明确保险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

  [基本条款]:事先印刷在保单上的订立合同的基本事项。

  [附加条款]:为了适应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单已有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条款。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金,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净值,即退保当日该保单内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

  [等待期]:习惯上称为观察期,使用于医疗保险。一般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 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缴付保险费的期间。

  [保险责任]:是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换约定期满)时,保险人应付 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属于除外责任,一般来讲,所有没有在保险责任中列明的都属于责任免除。

  [主险]: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附加险]: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参加附加险的前提是必须购买主险。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给付 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代价。也可以说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投保单]:又叫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补偿原则]:针对补偿性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损失以后,不应该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 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 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 有所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约双方必须如实告知重要情况,并不作任何隐瞒,并保证保险条款的正确履行。

  [代位求偿原则]: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按照补偿原 则,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 额,以免造成重复赔款。

  (信息来源:保险365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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