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险种可附加保单利差返还持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具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
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
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Ⅲ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Ⅲ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Ⅲ、Ⅳ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 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Ⅳ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二、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高残,投保人可免交自投保人被确定身故、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 还可增加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投保人身故或高残、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所致;
五、在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有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污染、核辐射。
投保人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其他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五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时,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交费方式而定,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年交。年交保费的交费期限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