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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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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第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请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及发展基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第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第二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第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申请抚恤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 第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公安部门或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6、 如第二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第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 第一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公安部门或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第一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其受益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负保险责任,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公司即视为投保人自动终止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二年内,如投保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经投保人申请并本公司同意,可补交二年内的保费及利息,本公司视同投保人按期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 真实年龄在合同投保年龄范围内而又告知不实的,根据领取表中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对应的领取金额领取教育年金。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者,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被保险人:指第一被保险人及第二被保险人。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手续费扣除额度见保险单。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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