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条件
凡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少年儿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十五周岁至十七周岁每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金。
二、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至二十一周岁每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
三、在被保险人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硕士祝贺金。
四、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博士祝贺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从投保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在投保人身故之日和投保人身故之日的每年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给付养育年金。
在被保险人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前,养育年金金额为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
20%,在被保险人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养育年金金额为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40%。
六、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从投保人身故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本公司于每一保险年度末,以该保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与本合同计算保险费时采用的预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差乘以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中该保险年度的年初现金价值计算利差返还金额。但利差返还金额不得为负值。
如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变更上述利差返还有关内容,本公司将按规定配合调整。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犯罪、斗殴或酒醉行为;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元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条款省略,参考“小博士计划保险”的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