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博士计划保险A)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少年儿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迟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备期保险费的交付、支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合本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井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被保险人十五周岁至十七周岁每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金。

  二、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至二十一周岁每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

  三、在被保险人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硕士祝贺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从投保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在投保人身故之日和投保人身故之日的每年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育年金。

  五、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从投保人身故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本公司于每一保险年度末,以该保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与本合同计算保险费时采用的预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差乘以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中该保险年度的年初现金价值计算利差返还金额。但利差返还金额不得为负值。

  如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变更上述利差返还有关内容,本公司将按规定配合调整。

  第十一条 利差返还方式

  利差返还方式分下列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领取现金。

  二、抵交应交保险费。若交费期满后本合同仍有效,投保人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本公司选择交费期满后的本合同利差返还方式的,本公司以第三款方式(储存生息)办理。

  三、储存生息。在每一保险年度末,以该保险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的加权平均值复利计息,累积至投保人请求时给付,或至本合同终止时由本公司一并给付。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利差返还方式。

  投保人未选择利差返还方式的,本公司以第三款方式(储存生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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