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定和构成
友邦儿童意外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若补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Payors
Benefit on Personal Accident Rider,简称为 PAP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残废或身故,本公司将其残废持续期内或身故后,豁免投保人应缴付主合同、所有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残废或身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若投保人于申请时已满五十周岁,则本附加合同无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变更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并缴付变更后所定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但在保险责任变更后三十天内,若投保人因遭受疾病而导致残废或身故,本公司仍按变更前的原保险责任豁免所应缴付的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同效力;
(2)投保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3)被保险人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五条
残废或死亡证明
投保人残废或身故后应由索赔申请人尽速通知本公司,并且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残废或死亡证明。若本公司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自豁免缴付保险费以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投保人提供其持续残废证明,或到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投保人不能提供持续残废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投保人持续残废,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其缴付保险费。
第六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是指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三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
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残废:指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主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上缺失者;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上缺失者;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上缺失者;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上缺失者;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