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育英年金终身保险条款(9906)

(平保发[1999]066号,1999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按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二、育英年金保险金:
  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且此后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时连带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依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育英年金保险金”,给付至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止。

连带被保险人当时年龄

1~12周岁

13~15周岁

16~18周岁

19~24周岁

25周岁

给付比例

10%

20%

30%

40%

300%

 

  三、生存教育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
当时年龄
投保年龄

初中教育金12周岁

高中教育金15周岁

大学教育金18周岁

创业基金 25周岁

0~9岁

10%

15%

25%

50%

10~12岁

15%

25%

50%

13~15岁

25%

50%

 

  四、养老年金保险金

  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本公司依其性别按下表给付比例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年金保险金”,给付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性别

男性

女性

给付比例

13%

12%

  五、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至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1×(保单年度数+连带被保险人投保年龄-25))。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交至连带被保险人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止。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育英年金保险金、生存教育保险金及养老年金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连带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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