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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第一条
当本利益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编号载明于承保表上,及本公司收到承保表上所规定的保险费后,本条款开始生效,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六十天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 倍,本条款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条款的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现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周年日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二、二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在本条款交费期内投保人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6、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借款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单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点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条款效力中止。
第八条 减额交清的选择
在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条款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九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条款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条款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周年日将本条款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周年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条款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条款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条款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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